国土资源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管理办法,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重点实验室隶属国土资源部,依托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以下简称“经研院”)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以下简称“地大北京”),接受双重领导,实行独立管理。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指导制度。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第三条 实验室的基本原则是: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第四条 本办法为实验室双方依托单位共同制定、修订并遵守的工作规范。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以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关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对策研究为主线,围绕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复杂关系,探寻面向问题的高端解决之道。重点研究区域及国家层面土地、矿产、水等资源承载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耦合关系,环境恢复与补偿等社会经济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创建相应的理论和技术方法体系。开展国土资源战略与规划研究,建立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研究制定国土资源标准,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提供决策支撑。
第六条 实验室设立五个研究部门:战略与决策支持部,资源承载力评价部,环境承载力评价部,资源与环境规划部,国土资源标准化部。
第七条 实验室的发展目标是:利用依托单位优势,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国土资源战略与规划相关学科领域取得集成和创新性成果,集聚和培养一批高层次人才团队,为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理论、技术和政策法规支撑,力争把实验室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软科学类实验室和思想库、国土资源部优秀重点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分为“经研院”部和“地大北京”部,由依托单位双方各自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设主任一名。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三届。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员聘任、财务开支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领导工作。按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拟定研究课题和实验室发展规划,组织日常学术交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主任及主任助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副主任两名,由“经研院”和“地大北京”各自推荐、实验室主任聘任,任期三年。实验室副主任职责:协助实验室主任完成相关工作,承担实验室主任指派任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委员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实验室依托单位聘任。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任期三年。每次换届原则上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审议实验室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审定开放课题指南等。
第十四条 实验室设学术秘书两名,“经研院”和“地大北京”各一名。学术秘书由实验室主任聘任,由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兼任。
第十五条 实验室各研究部设正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其职责是:协助实验室主任管理各研究方向,提出本部开放课题选题建议,参与开放课题评估,配合完成人员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根据需要,每个研究部可设立联络员(秘书)一名。
第十六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固定研究人员、技术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实验室课题聘请人员等。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并进行内部考核遴选。固定研究人员聘期为2年,可连聘连任。聘期内,研究人员的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固定研究人员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项目、省部委重大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横向课题,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多出高水平成果。有资格的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还应积极承担研究生的培养任务,搞好人才队伍梯队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提交科研报告、获得奖项、发布专利及相关成果时,必须署上“国土资源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重点实验室”的名称。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和受资助期间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提交科研报告时应署上“国土资源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重点实验室”的名称。
第十九条 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在考核年度内取得以下研究成果(奖项)中的任何一项,即可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经核定后,受聘为实验室专家,享有优先承担实验室项目的权利并获得奖励(细则另定)。
(1) 作为第一作者,以实验室为第一或第二(依托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一篇被SCI、SSCI、A&HCI和国际期刊EI收录的学术论文;
(2) 作为第一作者,以实验室为第一或第二(依托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同一考核年度内发表3篇国内期刊EI学术论文;
(3) 作为第一作者,以实验室为第一或第二(依托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同一考核年度内发表5篇EI或ISTP收录(可混合加总)的会议论文;
(4) 作为第一作者,以实验室为第一或第二(依托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在资源环境、经济管理、政策法规等领域的国内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期刊名单另行制定);
(5) 以实验室名义独立或联合申请(实验室在申请单位中排名前三名)方式争取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973”项目课题、“863”项目课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计划,并作为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6) 作为主要完成人,以实验室为第一或第二(依托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国家级最高科学奖或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奖;
(7) 作为主要完成人,以实验室为第一或第二(依托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
(8) 入选国家特聘专家或国家创新研究群体、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土资源部百人计划。
第二十条 实验室于每年年初编发上年度年报,总结研究进展。所有研究人员必须于每年1月底前,向实验室汇交考核年度内的科研成果。有资格获得奖励的,必须同时提交考核年度内正式发表论文原文、全文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填写有关表格,经核准后发放奖金。
第四章经费与课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经费主要来自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支持,以及争取的国家及各部委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经费由依托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管理。以实验室名义联合申请的科研项目,按相关专项经费规定执行,并委托各自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验室经费管理。项目经费使用包括实施期间的交通、办公、设备、材料、管理、资料、软件研制与购置、印刷、差旅、会议、学术交流、专家咨询、邮电通讯、绩效和委托业务等开支。上级拨款、依托单位配套的经费,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开放课题设立和日常管理需求。
第二十四条 由实验室全额资助的课题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实验室所有。部分得到实验室资助或自带课题及经费来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的,其知识产权归属及相关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依双方约定。
第五章 对外开放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五 条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原则上经研院和地大北京对半出。凡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在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矿企业等单位从事相关研究的科技人员,均可根据实验室发布的开放课题指南,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经评审后择优确认并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开放课题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报告、专著、文章、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应注明“国土资源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课题(编号)”。发表论文、出版书籍、申报奖励时还应将实验室作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引进来”合作交流。鼓励客座研究人员自带资金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实验室讲学、开展短期工作、联合申请重大国际合作项目、联合指导研究生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要积极“走出去”参加国内外相关培训及学术交流活动,并注意在各种场合宣传实验室,切实维护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地位。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建立网站,加强资料更新和数据共享。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 实验室全称为“国土资源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重点实验室”。英文名为:Key Laboratory of Carrying Capacity Assessment for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Chinese Academy of Land and Resource Economics,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Beijing. CCA_MLRLAB)。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五个研究部门的简称和英文翻译:战略与决策支持部(决策部。Decision-Support and Strategic Study for Land and Resources, DSSS);资源承载力评价部(资源部。Carrying Capacity Assessment for Resources, CCAR);环境承载力评价部(环境部。Carrying Capacity Assessment for Environment, CCAE);资源与环境规划部(规划部。Resource and Environmental Planning Study, REPS);国土资源标准化部(标准部。Standards for Land and Resources, STAN)。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国土资源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